close

image

加州州長布朗星期一簽署了州議會上個月通過的「生命末期選擇法案」(End of Life Option Act),使加州成為美國第五個州,末期病患有選擇死亡的權利(Right to Die)。


根據這個法案,活不過六個月的末期病患(需要兩個醫生診斷)可以要求醫生給他致死量的口服麻醉藥品。不過要精神醫生證明他心智清楚,再經兩次口頭及一次書面要求醫生開這個處方。病人要能夠自己服用藥物,自行決定離開世界的時間。

 

image  

 

這個法案爭議性很大,贊成者認為人應該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,可以決定不要受無謂的痛苦;持宗教觀點的反對者認為生命來自上帝,不可自毀;也有人怕會濫用於身心障礙和弱勢族群。


奧立崗(Oregon)是第一個通過類似法案的州(1997),目前只有其他四個州有類似的法案:Washington,Vermont,Montana and California。


今天史丹佛大學星期三內科週會也請了醫學倫理教授
Dr.David Magnus 以 「生命末期的倫理」(ETHICAL ISSUES AT THE END OF LIFE)為題來討論這個議題。


他認為這個法案實質的影響並不大。以奧立崗州為例,從1997年至今,同意參與的醫生每年只有幾十個,選擇這種方式的病患也只有從剛開始的每年20多名慢慢增加到2014年的104名。


但是這個法案顯示了:現代人尋求對自己生命的決定權,和對目前以科技走向的醫療之不信任。醫療界也自認在處理末期病患照顧時,醫護人員和家屬的溝通的確有許多問題。


生命末期的照護是個很複雜的問題。隨著壽命延長及醫療科技的發展,我們自己或家人都可能碰到這些問題,如何有尊嚴地面對生命末期是值得大家思考的議題。

 

photo credit:Getty images/Citizen report

arrow
arrow

    HsuM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